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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停止自發生非洲豬瘟之國家(地區)以郵遞寄送輸入豬肉產品」第二點,並自即日生效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

發文字號:農防字第1111483416號

 

主旨:修正「停止自發生非洲豬瘟之國家(地區)以郵遞寄送輸入豬肉產品」第二點,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

公告事項:修正「停止自發生非洲豬瘟之國家(地區)以郵遞寄送輸入豬肉產品」第二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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