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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人士如攜帶豬肉製品入臺,罰金如何收繳?如果旅客已離臺,又該如何催繳?如有催繳又拒繳,政府有辦法針對外國人在他們國家的財產進行強制處理嗎?

外籍旅客如違規攜帶豬肉製品入臺遭罰,檢疫同仁將當場開立裁處書及繳款單,請其簽收,並協助其就近到機場金融機構櫃檯以現金或現場信用卡繳納。如無法當場繳納,可於繳款期限內在國內各銀行繳納或跨行轉帳。受罰人亦可依法申請分期繳款,防檢署同意後依約定按期繳款。自108年1月25日起,針對外來人口違規攜帶豬肉類產品入境,經裁處20萬元(含以上)且無法當場繳清金額者,拒絕其入境。外籍受罰人如逾期未繳款且已離境,則依「行政執行法」寄送催繳函請我國外交部駐該國代表處完成送達。倘逾期未繳款,將依「行政執行法」移送行政執行署針對其臺灣財產及收入進行清查及收取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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