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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檢疫須知

為因應中國大陸非洲豬瘟疫情,我國訂有 3 層防疫網,說明如下:

一、 第一層為防堵境外疾病,強化邊境管制

由農業部防檢署各分署會同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財政部關務署,加強漁港、岸際及機場等邊境查緝工作,防堵走私,並宣導民眾切勿非法走私或挾帶動物及其產品返國。另派員查核航空公司的廚餘殘羹銷毀作業流程,以及宣導在中國大陸養豬業者入境時的消毒措施 。

二、第二層為強化國內業者危機意識並做好整備工作:

  1. 強化產業團體生物安全措施:邀集業者召開座談會加強宣導人員進出畜牧場應更換場內專用 靴子和衣服 ( 或著拋棄式防護衣 ) ,並定期清潔消毒專用靴子 ;嚴格禁止非場內人員及車輛如動物運輸車輛、化製車、飼料車及其司機等進入場內;車輛須進出場內時,應經過嚴密清潔消毒。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亦應避免涉足其他偶蹄類動物飼養場所、肉品市場及屠宰場。 宣導業者勿至疫區國家動物飼養場參訪。

  2. 盤點各項檢驗量能及防疫措施:盤點各項防疫物資及屍體化製量能,並召開專家會議研議防範措施。對第一線防疫機關人員及獸醫師加強宣導教育,認識本病及防疫措施。另本部獸醫研究所己做好對本病毒檢測能力比對試驗,有能力於第一時間檢驗本病。

  3. 畜牧場自主觀察動物健康狀況:加強場內動物健康情形訪視,如發現疑似病例或疫情,應依規定儘速通報所在地動物防疫機關。未依規定主動通報者,除處新臺幣 5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其撲殺動物亦不予補償。

  4. 國內疫情發生時處置:因本病屬我國甲類動物傳染病,若豬隻感染將立即撲殺處置,並依災防法規定若 2 個以上縣市發生疫情,將 開設動植物疫災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協同相關部會共同處置。有關撲殺補償養豬業者部分,將向行政院爭取同意對於案例場撲殺者,於一定期間內得予全額補償,以鼓勵業者主動通報,及時控制疫情。本部同時宣導業者,如對疫情未通報者,將予以裁罰並撲殺不補償。

三、 第三層為建立早期預警機制,早期發現,立即回應,務必將損害降至最低:

    1. 推動家畜健康聲明書措施:自 107 年 7 月 9 日起豬隻運至肉品市場及屠宰場前,均須由業者自主加強臨床檢查,並開立健康聲明書。

    2. 各縣市動物防疫機關人員持續至畜牧場臨床訪視。

    3. 屠宰衛生檢查獸醫師執行屠前及屠後檢查,把關畜產品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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