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逕自帶豬肉或豬肉製品回來,會受到哪些罰則?
發布日期:107-12-20
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修正第四十五條之一:「旅客或服務於車、船、航空器人員未依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申請檢疫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提醒出入相關地區旅客勿攜帶家畜肉類製品,避免受罰,共同保護臺灣養豬產業。
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修正第四十五條之一:「旅客或服務於車、船、航空器人員未依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申請檢疫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提醒出入相關地區旅客勿攜帶家畜肉類製品,避免受罰,共同保護臺灣養豬產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