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公告停止自發生非洲猪瘟之國家(地區)以郵遞寄送輸入豬肉產品裁罰基準」,並自111年5月20日生效
發布日期:111-05-16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16日
發文字號:防檢二字第1111481849號
訂定「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公告停止自發生非洲猪瘟之國家(地區)以郵遞寄送輸入豬肉產品裁罰基準」,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二十日生效。
附「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公告停止自發生非洲猪瘟之國家(地區)以郵遞寄送輸入豬肉產品裁罰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