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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網際網路內容涉及境外應施檢疫物販賣至國內或輸入時應採取措施」第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農業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3月17日
發文字號:農防字第1151867536號

主  旨:修正「網際網路內容涉及境外應施檢疫物販賣至國內或輸入時應採取措施」第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三十八條之三。

公告事項:修正「網際網路內容涉及境外應施檢疫物販賣至國內或輸入時應採取措施」第五點。

部長 陳 駿 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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