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辦說明
1.中華民國國民經獸醫師考試及格領有獸醫師證書者,得充任獸醫師。前項考試得以檢覈行之;其應檢覈資格,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2.請領獸醫師或獸醫佐證書,應具申請書及資格證明文件,送請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
二.申請流程:
三.聯絡窗口:
動物防疫組:02-33436423
一.申辦說明
1.中華民國國民經獸醫師考試及格領有獸醫師證書者,得充任獸醫師。前項考試得以檢覈行之;其應檢覈資格,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2.請領獸醫師或獸醫佐證書,應具申請書及資格證明文件,送請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
動物防疫組:02-33436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