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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屆兩岸合作協議工作會商

    

「海峽兩岸農產品檢疫檢驗合作協議」歷次工作會商

次數

日期

地點

具體績效

第1次

2010年4月

杭州

確認每年辦理二次工作會商及一次研討會,並商定合作協議聯繫機制之五種文書格式。

第2次

2010年9月

福州

1. 陸方同意臺灣5家業者之畜禽產品在符合陸方動物檢疫與食品安全相關規定下輸銷中國大陸。

2. 陸方同意臺灣可輸陸水果、蔬菜及茶葉等增訂殘留農藥安全標準,在相關標準尚未完成訂定前,同意參採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或臺灣標準。

第3次

2011年6月

南京

未來臺灣新增可輸陸農產品之農藥殘留安全標準差異部分,陸方同意依循第2次工作會商決議辦理。

第4次

2011年9月

花蓮

1. 臺灣鮮梨成為我國第23項准入中國大陸之生鮮水果。

2.  陸方同意臺灣羅漢松業者可依「臺灣輸往中國大陸羅漢松工作計畫」繼續輸銷中國大陸。

第5次

2012年6月

宜蘭

1.  臺灣稻米可輸銷大陸。

2.  中國大陸山東櫻桃可輸銷臺灣。

第6次

2012年9月

寧波

中國大陸梨接穗可專案申請輸入臺灣。

第7次

2013年6月

臺北

(持續協商雙方關切議題)

第8次

2013年9月

北京

(持續協商雙方關切議題)

第9次

2014年5月

廣州

1.  陸方同意臺灣依規定登陸之養殖場所產甲魚卵輸銷中國大陸。

2.  陸方同意臺灣蝴蝶蘭屬及大花蕙蘭屬植株輸陸暫免隔離檢疫。

第10次

2014年10月

高雄

(持續協商雙方關切議題)

第11次

2015年6月

臺北

1. 臺灣葡萄成為我國第23項准入中國大陸之生鮮水果。

2. 中國大陸山東櫻桃可輸銷臺灣。

第12次

2015年11月

廈門

(持續協商雙方關切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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