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設立屠宰場首次作業10日前,應填具本申請書向管轄分署申請派員執行屠宰衛生檢查。
二、復業前10日應填具本申請書,併同復業申請書報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轉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核准復業並派員執行屠宰衛生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