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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入應施隔離檢疫動物押運作業要點

 

106 年 2 月 15 日防檢二字第 1061480896A 號令訂定

一、為防杜國外動物傳染病入侵,就輸入應施隔離檢疫動物之押運作業程序,訂定本要點。

二、輸入應施隔離檢疫之動物,其自輸入港、站至指定隔離檢疫場所之運送方式由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決定。運輸車輛得由輸入人或其代理人提供。但犬、貓、貂及兔由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運送或其同意之車輛運送。

前項運輸車輛(以下簡稱運輸車)裝載動物之車廂應可有效防止動物逃逸,並防止毛、羽、皮屑、飼料、墊料、動物排泄物等可能傳播動物傳染病病原體之物體外溢。

輸入港、站所在地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應於運輸車啟運前完成下列前置作業:

(一)檢查運輸車符合前項規定。

(二)以適當之消毒劑消毒運輸車及裝卸用工具。

(三)通知隔離檢疫執行單位至指定隔離場所點接。

三、輸入應施隔離檢疫之動物由輸入港、站所在地之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派員隨車押運至指定隔離檢疫場所。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得免派員押運:

(一)輸入之動物由政府機關派員自行提領及押運。

(二)輸入之貂、兔由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勞務委託運送。

(三)犬、貓、貂、兔以外動物符合下列要件:

1. 輸入人或其代理人指派專人及專車運送。

2. 動物逐箱或於可卸載動物之車門窗以檢疫封條封妥。

前項之檢疫封條號碼應記載於押運簽收單,且動物運往指定隔離場所前,輸入港、站所在地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應將檢疫封條號碼、車號及受指派專人之姓名、手機號碼以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文字傳送方式傳送予隔離檢疫執行單位點接人員。

四、輸入應施隔離檢疫動物之日期為中央人事主管機關規定例假日、應放假紀念日及節日或依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發布停止上班日,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不派員辦理押運或點接。

因發生不可抗力事由,須變更輸入動物到達日為前項所列日期,輸入人或其代理人事先檢具不可抗力事由之證明文件,向到達港、站所在地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申請同意派員押運者,受理機關應協調隔離檢疫執行單位後,回復是否同意派員押運及點接。

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應責成輸入人或其代理人自行負責照料未通關動物之食物、飲水及安全。

五、運送動物至指定隔離檢疫場所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押運人員將動植物檢疫物品通關臨時憑證及動物臨檢紀錄表交由隔離檢疫執行單位查驗。至免派員押運案件,輸入港、站所在地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先將相關資料電傳通知隔離檢疫執行單位,資料正本則另行補寄或責成運送人員轉交隔離檢疫執行單位查驗,必要時應予密封。

(二)完成卸貨之車輛、裝運箱、飼料、草料、墊料、排泄物及其他被污染物料等,動物檢疫人員應指示監督輸入人或其代理人依規定儘速清洗消毒、焚化或掩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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