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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民俗祭典用大型豬隻及原住民族傳統祭典用豬隻得免於屠宰場屠宰之情形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

發文日期:95年8月24日

發文字號:農防字第 0951502389 號

主旨: 公告民俗祭典用大型豬隻及原住民族傳統祭典用豬隻得免於屠宰場屠宰之情形 。

依據:畜牧法第 29 條第 1 項。

公告事項:

 一、 民俗祭典用大型豬隻,符合下列要件經所在地直轄市、縣 ( 市 ) 政府審核同意,得免於屠宰場屠宰:

  (一) 豬隻體重達 240 公斤以上。

  (二) 祭典舉辦團體須為經政府核准立案之團體。

  (三) 申請程序如下:

   1. 祭典舉辦團體應於豬隻屠宰 3 日前,填具申請 書 ( 附件 1 ) 並檢附核准立案等相關文件,向舉辦祭典所在地直轄市、縣 ( 市 ) 政府申請。

   2. 舉辦祭典所在地直轄市、縣 ( 市 ) 政府審核同意後,應發給審核通知書 ( 附件 2 ) ,並於豬隻屠宰前,將通知書傳真屠宰所在地直轄市、縣 ( 市 ) 政府。

   3. 祭典舉 辦團體應於屠宰前出具豬隻體重證明書 ( 附件 3 ) 予豬隻所有人,於豬隻移動或屠宰時供查。

 二、 原住民族傳統祭典用豬隻,應由村 ( 里 ) 、部落或經政府核准立案之團體,於豬隻屠宰 7 日前填具申請表 ( 附件 4 ) 並檢附相關文件,向所在地鄉 ( 鎮、市、區 ) 公所申請,經初審後轉請所在地直轄市、縣 ( 市 ) 政府複審同意,並發給審核通知書 ( 附件 5 ) 者,得免於屠宰場屠宰。

 三、 違反本公告事項之規定者,依畜牧法處罰。

 四、 本公告事項自 95 年 8 月 24 日起實施。

副本:內政府、行政院客家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全省各縣市政府、本會畜牧處、本會秘書室 ( 請公告 ) 、本會動植物防檢局秘書室、本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四分局、本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肉品檢查組

主任委員 蘇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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