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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免於屠宰場屠宰家畜之適用情形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

發文日期:91年8月1日

發文字號:農授防字第 0911502416 號

主旨: 公告免於屠宰場屠宰家畜之適用情形,並自九十一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依據:畜牧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 在下列離島地區屠宰豬、牛、羊,如僅供當地消費並經所在地縣市政府核可,得免於屠宰場屠宰。

  (一) 連江縣南竿鄉、北竿鄉、莒光鄉、東引鄉。

  (二) 金門縣烈嶼鄉、烏坵鄉。

  (三) 台東縣綠島鄉、蘭嶼鄉。

  (四) 屏東縣琉球鄉。

  (五) 澎湖縣望安鄉、七美鄉、馬公市虎井里、馬公市桶盤里、白沙鄉員貝村、白沙鄉鳥嶼村、白沙鄉吉貝村、白沙鄉大倉村。

二、 符合前開公告事項一之適用範圍,於當地屠宰所產生之屠體、內臟,均不得運往其他地區,倘經查獲者,依畜牧法相關規定處置。

副本:本會秘書室 ( 請刊登公報 ) 、法規會、畜牧處、中部辦公室、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 秘書室 ( 請刊登防檢局網站 ) 、肉品檢查組、秘書室法制科 ) 、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基隆分局、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新竹分局、動植物防疫檢疫局臺中分局、動植物防疫檢疫局高雄分局

主任委員 范振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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