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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自國外輸入動植物或動植物產品(以下簡稱檢疫物),包含透過網路購買並以快遞貨物方式運送輸入,應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及「植物防疫檢疫法」規定申請檢疫,並經檢疫合格後,始得輸入。擅自輸入禁止輸入應施檢疫動物或動物產品,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擅自輸入植物檢疫物,最高可處新臺幣15萬元罰鍰,屬禁止輸入者則涉及刑事責任,最高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自國外以郵政機構方式寄送規定:

  • 動物檢疫部分:應施檢疫動物及動物產品不得以郵遞寄送輸入;其以郵遞寄送輸入者,應予退運、沒入或銷燬。未將郵遞寄送輸入之應施檢疫物送交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銷燬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28條第1項第2款公告之「停止自發生非洲猪瘟之國家(地區)以郵遞寄送輸入豬肉產品」者,依同條例第43條第8款規定第1次處20萬元罰鍰,第2次以上處100萬元罰鍰。
  • 植物檢疫部分:植物檢疫物原則不得以郵寄方式輸入,輸入者,應予退運或銷燬。但符合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1. 屬本署公告免繳驗檢疫證明書者,可直接郵寄輸入,但應於包裝上明顯標示內容物名稱。
  2. 收件人事先向本署取得郵寄輸入許可者。

       民眾如接獲無檢疫合格證明文件之國際郵包,請保持原包裝,並儘速向所在地之本署轄區分署或檢疫站申請檢疫,違者依據「植物防疫檢疫法」第24條第1項第6款規定,處新臺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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