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據動物保護法第4條第2項規定,動物用藥不足時,獸醫師可使用人用藥品治療犬貓及非經濟動物(以下簡稱寵物)。獸醫師並依農業部公告之「供獸醫師(佐)治療犬貓及非經濟動物之人用藥物類別品項」治療動物(請參閱本署網頁獸醫師專區)。
- 如遇有寵物危及生命急需人藥治療,惟該人藥品項尚未列屬上述公告之人用藥物類別品項之個案,獸醫診療機構可透過本平臺申請,經取得本署同意文件後,洽供應商供藥。
- 獸醫師取得所需藥品後,請於1個月內將該個案病歷影本傳送中華民國獸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備查。
更新日期:114年5月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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