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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公告禁止搬運廢棄物案件裁罰基準」,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月一日生效。附「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公告禁止搬運廢棄物案件裁罰基準」

法規命令:禁止200頭以下豬場廚餘養豬

行政規則:裁罰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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