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狂犬病疫區輸入-犬貓自其他國家(疫區) 輸入。/ Importation of Generic Dogs/Cats from a Country (Zone) Not Recognized as Being Free from Rabies

  1. 依據農業部公告,狂犬病非疫國(區)為日本、新加坡、澳大利亞、紐西蘭、英國、瑞典、冰島、挪威(Svalbard群島除外)、愛沙尼亞、美國夏威夷州及關島;未列入狂犬病非疫區之國家地區適用狂犬病疫區(國)相關規定。
  2. 申請犬貓輸入我國,應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犬貓輸入檢疫條件」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有關自狂犬病疫區之輸入檢疫規定,已彙整摘錄於下方「相關檔案下載」之檢疫程序簡介及流程圖,詳細規定請參閱「犬貓輸入檢疫條件」第1、3、4、5章。
  3. 請於犬貓輸入至少20日前,至本署「輸入犬貓檢疫資訊網」(https://pet-epermit.aphia.gov.tw/)申請「輸入檢疫同意文件」。當無法線上申請時,可檢附申請書向抵達港、站之本署所屬檢疫單位提出申請。申請書格式已置於下方之「相關檔案下載」,本署所屬各檢疫單位之聯繫方式請參閱上方之「所屬機關」(https://www.aphia.gov.tw/ws.php?id=18)。                                       
  4. 自狂犬病疫區輸入犬貓應於輸入後隔離檢疫7日,請於申請「輸入檢疫同意文件」前,先至「犬貓輸入檢疫資訊網」之「輸入犬貓隔離籠位管理及查詢」查詢隔離籠位最新預約狀況。(113年2月29日起,符合自狂犬病疫區輸入規定,並符合特定條件者可於申請「輸入檢疫同意文件」時同時申請免隔離,詳細資訊請參閱流程圖及問答集。)
  5. 輸入(抵達我國)時,應向抵達港、站之本署所屬檢疫單位申請輸入檢疫,此時應檢附輸出國動物檢疫機關簽發之「動物檢疫證明書」正本。該證明書應記載之事項請參閱「犬貓輸入檢疫條件」第2章,下方之「相關檔案下載」亦有依據該規定製作之檢疫證明書樣張可供輸出國參考或使用。
  6. 本署主管之動物檢疫(動物傳染病之邊境管控),現行針對輸入犬貓品種並無限制,但農業部依照動物保護法對比特犬之輸入另有規範,向本署申辦該等犬隻之檢疫事宜前,前請先確認是否符合農業部會對比特犬之規範(https://www.aphia.gov.tw/ws.php?id=21572)。
  7.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對中國大陸犬貓之輸入另有規範,向本署申辦該等犬貓之檢疫事宜前,前請先確認是否符合經濟部國際貿易署對中國大陸犬貓之規範(https://www.aphia.gov.tw/ws.php?id=16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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