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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疫區輸入供試驗及疫苗製造用受精蛋之風險管控強化措施

自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疫區輸入供試驗研究與疫苗製造用雞受精蛋之風險管控強化措施

一、農業部考量國內生技等產業受國際疫情、戰爭或其他重大事件等影響,致有緊急迫切自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HPAI)疫區輸入供試驗研究與疫苗製造用雞受精蛋之需求,並執行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第四條第二項第一款之申請核准輸入程序,特訂定本措施。

二、本措施適用自HPAI疫區輸入供試驗研究及疫苗製造用雞受精蛋。

三、申請自HPAI疫區輸入供試驗研究及疫苗製造用雞受精蛋,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來源場(廠)為運輸受精蛋所使用之包裝箱,於啟運前在包裝箱可卸載受精蛋之開啟處,以印有編號之原始封條(識)封妥,如封條(識)無編號者,應提供封條(識)樣式及材質說明。

(二)受精蛋出場(廠)至出口前之運輸車輛,應具備於門窗關閉時,內外空氣無法流通或空氣僅可經由加裝能阻擋鳥類羽毛皮屑濾網之空調設備流通之狀態,且運輸途中裝載動物之車廂不得開啟。

(三)受精蛋輸入前,須就輸入後之留置及操作指定場所(以下簡稱指定場所),經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以下簡稱防檢署)轄區分署實地查核審查通過。

(四)申請人同意有HPAI疫情時,按世界動物衛生組織(WOAH)第10.4章節恢復HPAI非疫區規範,並配合防檢署轄區分署之要求,進行指定場所之清場與清潔消毒及相關人員管控與通報作業,且指定場所清空至少二十八日。

前項第三款之指定場所,前經防檢署轄區分署實地查核審查通過者,防檢署轄區分署受理依前項規定就同一指定場所之申請輸入案件,得免實地查核,惟仍得於必要時派員查核。但指定場所有設施設備變更之情形者,仍應進行實地查核。

四、依前點規定申請自HPAI疫區輸入供試驗研究及疫苗製造用雞受精蛋,申請人應於輸入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農業部提出申請,經審查並核准後,始得核發輸入檢疫條件函:

(一)衛生主管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之評估意見或報告。

(二)供應商或輸出國政府說明資料或佐證文件,註明來源場(廠)及其周圍至少半徑十公里所在郡(縣)內,二十八日以上無HPAI疫情(野鳥除外)。

(三)來源場(廠)基本資訊與受精蛋及其包裝之消毒程序。

(四)運輸車輛符合前點第一項第二款之證明文件。

五、申請人應依前點輸入檢疫條件函,並檢附下列文件,向防檢署轄區分署申請檢疫:

(一)輸出國動物檢疫證明書應記載雞受精蛋輸出前,來源場(廠)及其周圍至少半徑十公里所在郡(縣)內,二十八日以上無HPAI疫情(野鳥除外)。

(二)輸出國動物檢疫證明書或提貨單(B/L)應註明原始封條之號碼。

(三)陸運公司開立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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