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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護農業生產與防疫安全 農委會公告全面禁止養殖福壽螺

  研考科

  為維護農業生產與防疫安全,行政院農委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依據植物防疫檢疫法第11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公告全面禁止養殖福壽螺,另依同法第24條規定,違法養殖者將被處以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清除或銷燬,自本(100)年7月11日生效。
  防檢局表示,福壽螺為世界百大及國內十大入侵種,嚴重威脅農業生產安全及影響生態環境,政府及農民每年均投入巨額金錢及人力進行防治,為避免農作物遭受福壽螺嚴重危害,維護農業生產與防疫安全,農委會除已明確表達反對養殖立場,並由該會防檢局邀集專家及地方政府代表召開會議,決議禁止養殖福壽螺,請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務必依法加強查察與管制轄內養殖福壽螺,確保農作物生產安全。
禁止養殖福壽螺有共識,避免農作物受害
  防檢局說明,福壽螺主要危害水田農作物,且與本土螺類競爭資源,多年前經民眾私自引入大量養殖,惟因肉質不佳無市場價值,而遭任意棄置水道溝渠,致蔓延全台水域,嚴重影響農作物生產與生態環境安全。日前傳出有生技公司欲與農民契養福壽螺,農委會已於第一時間發布新聞,表達反對養殖福壽螺之立場,並函知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另該局邀集地方政府代表、農委會所屬試驗改良場所專家及大專院校學者召開會議,經充分討論後,決議禁止養殖福壽螺,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依據會議決議加強宣導農民切勿任意養殖福壽螺。為積極監控與禁止福壽螺養殖,該局再函請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加強查報處理情形。
發布命令並加強查察
  防檢局表示,該局除多次函知地方政府及發布新聞表達立場外,為避免形成養殖風潮或造成民眾誤解,該局請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務必依法查處轄內養殖,並加強宣導民眾勿受人鼓動而違法養殖福壽螺,以免觸法。
聯絡人:副局長 費雯綺 02-2343-1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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