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本(10)日報載大賣場自有品牌越南茶葉充臺灣茶及國內農藥殘留標準過於寬鬆一節,農委會表示,該會正積極推動茶品產地證明標章及品質改進等相關措施,國內農藥殘留標準均依科學及實務基礎訂定,並無過於寬鬆。
農委會強調,由於目前茶葉原產地鑑定技術尚未成熟,僅能以茶品外觀及官能品評方式進行品質優劣的鑑別。農委會近年來積極輔導法人、團體或政府機關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茶葉產地證明標章註冊,目前嘉義縣政府、鹿谷鄉公所、台北縣市政府、竹山鎮公所及瑞穗鄉農會已分別取得「阿里山高山茶」、「鹿谷凍頂烏龍茶」、「文山包種茶」、「杉林溪茶」及「瑞穗天鶴茶」產地證明標章註冊(如附圖),其中「阿里山高山茶」及「鹿谷凍頂烏龍茶」產地證明標章已核發使用18萬餘枚於產品包裝上。此外,農委會亦輔導130個茶葉生產單位通過產銷履歷驗證,其產品貼有產銷履歷標章,透過來源追溯管理確保消費者權益。農委會籲請消費者認明購買貼有上述產地證明、產銷履歷標章及標示完整之茶品,以維權益。
農委會指出,報載所稱「賽滅寧」及「亞滅培」等二種農藥臺灣標準分別為日本之4倍及10倍之說法有誤,經查「賽滅寧」農藥於日本標準為20ppm,非為0.5 ppm(我國標準為2ppm);「亞滅培」於日本標準為50ppm,非為1 ppm(我國標準為2ppm),故日本標準反較臺灣寬鬆10至25倍。另,農委會表示,為確保農產品衛生安全,衛生主管機關對於農產品之殘留農藥安全標準,亦定期與農委會會商檢討修訂。
農委會表示,為確保進口茶葉之衛生安全,衛生署業依據「輸入食品查驗辦法」加強進口管制措施,其中針對越南進口之綠茶已施以逐批檢驗;對於其他越南茶之抽批檢驗比率亦自5%提高至20%,經查驗核判為不合格之茶品則依法處以退運、銷毀等,以確保國人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