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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委會公告全面禁止養殖福壽螺,並已函請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依法查處轄內養殖業者,宣導民眾限期清除銷毀,切勿違法養殖福壽螺。農委會防檢局建議自田間撿拾之福壽螺蒐集後應予銷燬,無需再設置「置放池」,以避免逸散風險。為維護農業生產與防疫安全,農委會重申全面禁止養殖福壽螺規定,並懇切呼籲民眾切勿觸法。
已查獲養殖福壽螺約15∼20公頃,限期清除或銷毀
報載「雲林瘋福壽螺,查獲百公頃養殖池」,農委會防檢局指出,福壽螺危害農作物及影響生態至鉅,眾所周知,業依植物防疫檢疫法第11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公告,自本(100)年7月11日起全面禁止養殖,另依同法第24條規定,違法養殖者將被處以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清除或銷毀。農委會防檢局業函請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加強查察並函復處理情形,經回報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本(11)日為止,已查獲包括新北市、臺南市、宜蘭縣、桃園縣、雲林縣及屏東縣等地區飼養福壽螺面積約15∼20公頃,並宣導民眾限期清除或銷毀勿違法養殖福壽螺,以免觸法。
福壽螺蒐集後立即處理,無需設「置放池」
農委會防檢局表示,福壽螺繁殖力高且適應環境能力強,該局建議福壽螺螺體及卵塊蒐集後立即銷燬,以免再次危害作物,故無須如報載農民宣稱另設「置放池」或「蓄積池」,以減少該螺逃逸至農作物田區、灌溉溝渠以及水域生態環境中的風險。
業者應做好風險評估妥適規劃經營
農委會防檢局再指出,福壽螺飼養業者及生技公司亦很清楚福壽螺危害作物及對生態影響的嚴重性,多年來在農委會所屬研究機關及學術研究單位,投注經費研發各種防治該螺技術,並推廣農民使用。福壽螺存在本土水域數十年,已無法完全滅除,政府與農民每年均投注高額金錢與人力進行防治,僅能降低田間數量以減少受其危害。因此,該局邀集專家及地方政府代表召開會議,為了防疫上的需要,決議禁止養殖福壽螺,惟該業者或公司並未做好風險評估,貿然投資福壽螺之養殖,如未來消費市場發生變化,再次造成棄養,其後果仍由全體農民來承擔,為維護農業生產與防疫安全,須斷然禁止養殖福壽螺,農委會防檢局重申全面禁止養殖福壽螺規定,呼籲民眾切勿以身試法。
聯絡人:副局長 費雯綺02-234314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