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衛生署萊克多巴胺殘留容許及標準訂定 修正禁藥公告
針對昨(9)日大紀元時報網路新聞報載,有關「食品衛生管理法」修正案於8日公布後,行政院衛生署(以下簡稱衛生署)將公告萊克多巴胺的容許量,臺灣養牛業者須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以下簡稱防檢局)取得動物用藥許可證等內容,防檢局本(10)日說明,未來將配合衛生署牛肉萊克多巴胺殘留容許量訂定及動物用藥殘留標準之修正進度,同步修正農委會禁藥公告,開放供牛隻之含藥物飼料添加物可使用乙型受體素,惟豬隻及其他畜禽仍不得使用。在修正公告後,國內養牛業者要使用萊克多巴胺,仍必須由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依動物用藥品管理法規定,提出檢驗登記申請,並經防檢局審查通過,核發動物用藥品許可證後,才准予養牛業者使用。在未核准檢驗登記前,萊克多巴胺仍屬動物用禁藥,養牛業者仍不得使用,國產牛肉亦不得檢出。
籲請畜禽業者使用合法動物藥品 避免違法受罰
防檢局強調,在未核准檢驗登記前,牛隻和其他動物一樣仍不得使用萊克多巴胺,由國內畜禽所生產之畜禽產品亦不得檢出,養牛業者切勿聽信不實謠言,導致違法使用萊克多巴胺。防檢局未來仍將持續加強抽驗監測,防範殘留乙型受體素之肉品及相關產品上市,查獲違法使用者可處新臺幣3萬至15萬元,1年內再犯者更可處新臺幣25萬至125萬元,並定期公布違法使用抽驗結果及查獲違規使用之養畜禽場負責人姓名、場址等相關資訊,請養殖業者合法用藥,避免違法受罰。
聯絡人:副局長 黃國青 電 話:02-234314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