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機關抽驗市售畜禽產品藥物殘留未符規定 籲請業者合法用藥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以下簡稱防檢局)說明,衛生機關近日抽驗鵝肉及蛋品,檢驗有氟甲磺氯黴素及甲磺氯黴素不符規定殘留案件,該二種藥品為合法核准動物用藥,惟未核准使用於某些對象動物,防檢局指出,獸醫師及養殖業者應避免藥物不當流用,造成違法殘留。該局於接獲市售產品不合格殘留通報後,已立即函請衛生機關追查供應來源,如查明來源養畜殖場,即由農政單位加強生產端源頭管理,如確為違法使用者即依法處辦,目前衛生機關持續追查供應貨源中。防檢局表示,將加強宣導獸醫師及養殖業者,應依核准藥品之標示合法使用,避免殘留及維護消費者食的安全。
加強動物用藥監測 防範違法殘留發生
為能有效監督畜禽養殖業者合法用藥,防檢局每年均成立計畫執行畜禽水產品安全衛生及畜牧場用藥品質監測等查驗工作,101年迄今執行養鵝場違法用藥監測,101年採樣目標數700件,已完成554件,其中有5戶檢出氟甲磺氯黴素及甲磺氯黴素陽性,1戶已裁罰,其餘查辦中。
另有關蛋之監測,於蛋雞場查驗監測氟甲磺氯黴素及甲磺氯黴素,雞蛋及鴨蛋各317件及141件,其中鴨蛋計7件有氟甲磺氯黴素不合格案件,皆由地方防疫機關予以裁處。針對歷年抽驗不合格之養畜殖場,防檢局已列為加強檢驗、監測名單。
籲請業者自主品管 避免違法受罰
防檢局重申,氟甲磺氯黴素及甲磺氯黴素為合法使用之動物用藥,有核准使用之動物及適應症,請業者應遵守各項藥物之核准範圍使用,以免不當殘留。防檢局強調,除對流用情形加以檢討外,將加強宣導養殖業者應遵照獸醫處方指示合法用藥,避免誤用造成殘留。該局呼籲,畜禽養殖業者依法不得使用來歷不明、未經核准之動物用藥品供防治動物疾病或調節生理機能;查獲違法使用者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1年內再犯者更可處新臺幣25萬元以上至125萬元以下罰鍰,畜禽養殖業者應合法用藥並遵守停藥期之規定,以免違法受罰。防檢局並將持續加強畜牧場用藥品質監測及宣導,以確保畜禽產品安全,維護動物健康及畜牧產業的發展。
聯絡人:副局長 黃國青 電 話:02-234314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