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今(27)日公布抽驗30件市售肉品,檢出3件有氯黴素殘留,農委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以下簡稱防檢局)已主動函請衛生機關追查貨品供應來源,目前已確認違規肉品來源分別為雲林縣(2件)及嘉義縣(1件)之食品業者所供應,將持續追查來源畜牧場資料,如查明來源養殖場,即由農政單位加強生產端源頭管理,確查藥物殘留原因,養殖業者如違法使用即依法裁處。
加強氯黴素流向查核及屠宰場、畜牧場來源監控 同時籲請食品業者共同落實原料自主品管
防檢局表示,為強化屠宰場氯黴素監測,該局已邀集各相關單位共同研商強化氯黴素防範措施,目前正修改法令,要求出售、屠宰的寡產種豬者,須檢附畜牧場來源證明,以利來源追蹤,並對逾期、不提供來源證明者,其屠體將予以廢棄,並對查獲違規用藥養豬戶依法裁罰及列管加強抽驗。
另為能有效落實畜禽養殖業者合法用藥,該局每年均成立計畫執行畜禽產品安全衛生及畜牧場用藥品質監測等工作,同時加強氯黴素之製售管理,並請各縣市政府每月派員查核原料及成品流向,並與檢警調機關合作查緝氯黴素違法販售及使用,以避免流用。
防檢局說明,衛生機關依食品衛生管理法裁處違法食品業者,並提供確切來源畜牧場資料,農政機關則回溯至畜牧場端依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查處,共同維護生產及消費兩端共同肉品衛生。該局籲請食品業者應依食品良好衛生規範,落實自主品管工作,使用之原材料應符合相關之食品
籲請畜禽養殖業者應合法用藥 避免違法受罰
防檢局強調,養殖業者依法不得使用來歷不明、未經核准之動物用藥品供防治動物疾病或調節生理機能,查獲違法使用依法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1年內再犯者則處新臺幣25萬元以上125萬元以下罰鍰,請養殖業者應合法用藥,避免違法受罰。該局將持續加強與檢警調等單位共同辦理各項查緝取締工作,以有效杜絕不法,維護動物健康及畜牧產業的發展。
聯絡人:副局長 黃國青 電 話:02-234314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