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籲請業者遵照動物用藥品核准範圍正確用藥 確保蛋品品質並加強商品標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以下簡稱防檢局)說明,消費者保護團體近日抽驗雞蛋,檢驗出氟甲磺氯黴素殘留案件,該藥品為合法核准之動物用藥,惟未核准使用於產蛋雞,防檢局指出,獸醫師及養殖業者應避免藥物不當流用;飼料業者亦應注意飼料運送過程,含藥物飼料應避免交叉污染造成殘留。該局已立即函請衛生機關追查供應來源,如查明來源養殖場,即由農政單位加強生產端源頭管理,如確為違法使用者即依法處辦。防檢局表示,將加強宣導獸醫師、養殖業者及飼料業者,應依核准藥品之標示合法使用,避免殘留及維護消費者食的安全。
市售蛋品包裝標示應符合衛生單位規定  農委會將配合衛生署審慎辦理
       防檢局表示,市售蛋品係屬食品衛生管理法規範之食品,其商品標示均應符合該法之規定,雞蛋若有完整密封包裝,且具擴大銷售範圍及延長陳售時間者,依規定其包裝應顯著標示:品名、內容物名稱及重量、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有效日期、營養標示、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標示事項(如原產地)等;至於散裝雞蛋則須依該法第17條之1規定,及衛生署101年9月6日公告之「散裝食品標示有關規定」,須強制標示品名及蛋品原產地。有關蛋品標示規範如有檢討之必要,該會將配合衛生署審慎辦理。另農委會輔導之驗證蛋品須優先適用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及相關子法之驗證基準規定,該會亦將加強查核把關,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籲請業者自主品管 避免違法受罰
       防檢局重申,氟甲磺氯黴素為合法使用之動物用藥,有核准使用之對象動物及適應症,請相關業者應遵守各項藥物之核准範圍使用,以免不當殘留。防檢局除將對流用情形加以檢討外,亦將加強宣導養殖業者應遵照獸醫處方指示合法用藥,避免誤用造成殘留。該局呼籲,養殖業者依法不得使用來歷不明、未經核准之動物用藥品供防治動物疾病或調節生理機能;查獲違法使用者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1年內再犯者更可處新臺幣25萬元以上125萬元以下罰鍰,養殖業者應合法用藥並遵守停藥期之規定,以免違法受罰。防檢局並將持續加強畜牧場用藥品質監測及宣導,以確保畜禽產品安全,維護動物健康及畜牧產業的發展。

聯絡人:副局長  黃國青   電  話:02-23431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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