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檢局接獲檢舉偽造合格標誌情資,主動通報及協助檢調查獲違法業者
農委會防檢局表示,該局所屬臺中分局於本(102)年5月30日接獲民眾檢舉雲嘉地區有偽造屠宰衛生檢查合格標誌,經查證後將蒐獲情資通報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該處遂於昨(14)日指揮該分局及轄區縣市政府衛生局人員前往涉嫌偽造合格標誌的食材供應業者一佳信食品有限公司位於雲林縣及嘉義縣營業處所進行搜索,雖僅在位於嘉義縣營業處所查獲1件黏貼1張偽造標誌約1.5公斤的雞肉產品,現場亦存放有來自各合格屠宰場且貼有該局核發之合格標誌禽肉產品,且其供稱因需將合格禽肉再行分裝轉售,故已無標誌再行黏貼而自行印製,惟其行為仍已涉嫌偽造文書等罪,該局將持續配合檢調機關持續追蹤及確認其禽肉供應來源合法性,以確保消費者食用禽肉安全。
家禽屠體或其包裝運出屠宰場應黏貼合格標誌,肉品包裝亦應標示產品來源等資訊
農委會防檢局指出,依據畜牧法第32條第4項規定,經屠宰衛生檢查合格的家禽屠體及內臟或其包裝容器於運出屠宰場時,應黏貼屠宰衛生檢查合格標誌(如附件),且配合標明屠宰場代碼及屠宰日期,違反者可處罰鍰新臺幣3萬元至15萬元;為防止合格標誌遭偽造,標誌除印有條碼及流水編號可供辨識於哪家屠宰場屠宰外,並設計有防偽檢核碼、標誌斷點及經波浪型之刀模處理,以防止遭重覆使用。另依新修正之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定,肉品包裝上應標示品名、內容物名稱、廠商名稱及有效日期等資訊供參考,違者可處罰鍰新臺幣3萬元至300萬元。
肉品加工與食品業者、禽肉攤商及消費者選購合格禽肉請認明合格標誌或禽肉來源屠宰場證明
有關媒體報導遭查獲偽造合格標誌業者指稱農委會防檢局規定18公斤禽肉才能貼1張合格標誌乙節,該局說明,依規定屠宰場內經屠宰衛生檢查合格之禽肉產品不限包裝(重量)大小,均僅黏貼1張合格標誌;至於運出屠宰場外再經改包裝或分切後,因無法再行黏貼合格標誌,則需輔以禽肉來源證明供下游業者參考。故為確保所購買的禽肉產品來自合法屠宰場,肉品加工與食品業者、禽肉攤商及消費者業者於選購合格禽肉時,除可認明屠宰衛生檢查合格標誌外,亦可參考業者所出具的「禽肉來源屠宰場出貨單」證明、攤位上展示的「本攤供應屠宰衛生檢查合格禽肉」或依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定肉品包裝應標示之來源內容,若有相關疑問可洽該局協助說明。該局同時呼籲,相關業者如偽造合格標誌可能涉及偽造文書罪而遭訴,若未依新修正之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定,於肉品包裝標示品名、內容物名稱、廠商名稱及有效日期等資訊者,將可處罰鍰新臺幣3萬元至300萬元,請勿以身試法而受處罰。
聯絡人:組長 林進忠 電 話:02-23431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