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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妥原出境證明文件,臺灣犬貓可自中國大陸返臺

  農委會防檢局表示,民眾攜往中國大陸之犬、貓如有返臺需求者,自今(102)年10月15日起,將可檢附該犬、貓之原出境證明文件,依「犬貓輸入檢疫作業辦法」規定,於犬、貓起運30日前,向到達港、站之該局轄區分局申請進口同意文件,排妥隔離留檢廄位。無原出境證明文件者,則須先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申請專案同意。

風險評估加檢疫規定 管控狂犬病入侵風險
  防檢局說明,依據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對於犬、貓的輸入規定為MW0(即大陸物品不准輸入),因此大陸犬貓不得進入臺灣,但經濟部國貿局今年2月間對於國人自臺灣攜帶犬、貓赴中國大陸後,擬再復運回臺,輸入犬、貓如能檢附原出境證明文件者,則認非屬大陸物品。
  由於中國大陸為狂犬病疫區,為因應臺灣犬、貓輸往中國大陸後返臺,防檢局將本案提送風險評估小組評估,結果將採行現行「犬貓輸入檢疫作業辦法」規定,適用自疫區輸入之檢疫規定,例如犬、貓植入晶片、施打狂犬病疫苗,且於輸出前180日以上2年以內採血送該局指定之實驗室檢測狂犬病中和抗體力價(須達0.5IU/mL以上)、輸入後隔離檢疫至少21日等檢疫措施,強化管控臺灣犬、貓輸往中國大陸後運回國內引入狂犬病之風險。相關作業流程及資訊可查詢該局網站(https://www.baphiq.gov.tw/)「犬貓輸出入專區」。

以防檢局核發之輸出動物檢疫證明書為原出境證明文件,並會同海關加強邊境管制
  防檢局於完成風險評估後,即邀集該局各轄區分局、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財政部關務署等單位開會研商,決議以防檢局核發之犬、貓輸出動物檢疫證明書為犬、貓之原出境證明文件;犬、貓抵臺時,由防檢局會同關務署分別查驗該犬、貓是否符合檢疫規定及是否為「非大陸物品」,不符檢疫規定者應予補正;無法補正或無法證明為「非大陸物品」者,則予以退運或銷燬,以落實邊境管制。

無原出境證明文件者,須先向國貿局申請專案同意
  防檢局提醒,民眾已攜往中國大陸之犬、貓如有返臺需求者,於申請進口同意文件時,務必檢附原出境時防檢局核發之「輸出動物檢疫證明書」,如該證明書已遺失者,距原發證日3年內案件可向原發證單位申請繕發副本;超過3年以上者,則須先向國貿局申請專案同意。
  防檢局提醒民眾如欲攜帶犬、貓赴中國大陸且未來有可能返臺時,應於申報輸出檢疫時申請繕發輸出動物檢疫證明書副本,出境時主動向海關申報並妥為保管相關文件,以供未來申請返臺所需。


聯絡人:副局長 趙磐華    電  話:02-23431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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