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衛福部食管署公布行政院食品安全聯合稽查及取締小組本(103)年2-3月份抽驗54件蛋品,檢出2件含有氟甲磺氯黴素、脫氧羥四環黴素及乃卡巴精等動物用藥品殘留,不符合規定。防檢局表示,不合格蛋品皆非CAS蛋品,殘留藥品皆為合法核准之動物用藥,但未核准使用於產蛋中之蛋雞,該局於接獲通報後,即函請各該轄農政單位進行暫緩上市及用藥輔導,並經抽樣複驗後皆合格,其中嘉義縣違規業者已依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裁罰3萬元,另一件彰化縣業者則由衛生單位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裁罰6萬元。防檢局將加強向養禽業者宣導,應依核准藥品之標示合法使用,避免藥物不當使用或操作污染而造成違法殘留,以確保消費者食的安全。
加強動物用藥監測及宣導 籲請消費者多選購認證蛋品
防檢局指出,為能有效監督畜禽養殖業者用藥之使用,該局每年均成立計畫執行畜禽產品安全及畜牧場用藥品質監測等查驗工作,本年度迄2月底止,已執行雞蛋抽驗63件,尚無不合格案件。另該局已針對歷年抽驗不合格之養殖場,列為加強檢驗、監測名單,亦責請各縣(市)動物防疫機關,應針對相關業者持續辦理正確用藥教育宣導,建立合法及正確用藥觀念;另針對核准於蛋雞使用,但產蛋中之蛋雞不得使用之藥物,請業者特別注意遵守停藥期之規定,並防範飼料交叉污染,以避免違法殘留。
防檢局說明,具有CAS或產銷履歷或其它食品認證標章之蛋品,業者會依照食品衛生安全相關規範,做好自主品管工作。該局籲請消費者可多多選購經品質認證標章之蛋品。
兼顧食品安全及產業用藥需求 與衛福部合作訂定合理標準
防檢局指出,氟甲磺氯黴素、脫氧羥四環黴素及乃卡巴精均核准使用於雞及蛋雞,惟產蛋中之蛋雞不得使用,在衛福部公告之「動物用藥殘留標準」中,前2種藥物在雞肉之殘留容許量(MRL)均為0.1ppm,乃卡巴精為0.2ppm,但雞蛋則未訂定MRL,故不得檢出。在食品安全考量前提下,由該局與衛福部合作研議,參考先進國家紐西蘭之標準,預告增訂了脫氧羥四環黴素在家禽類之蛋的MRL為0.2ppm,以兼顧產業用藥需求,並讓養禽業者能有所依循。
籲請業者合法用藥 避免違法受罰
防檢局重申,核准之動物用藥,皆有使用對象動物、用法用量及停藥期等規定,前開藥物在產蛋前4週及產蛋期間之蛋雞應不得使用,倘在該期間用藥,所生產的蛋不得供人食用,請業者應遵照核准範圍使用,以免不當殘留。倘查獲違反使用規定者,將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可公布違規業者資料,飼養業者應合法用藥並遵守停藥期之規定,避免違法受罰。
聯絡人:副局長 趙磐華 電話:02-234314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