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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動物用藥監測管理 籲請業者應合法用藥

      針對行政院食品安全聯合稽查及取締小組於本年2-3月份抽驗54件蛋品,檢出2件含有氟甲磺氯黴素(0.0081ppm)、脫氧羥四環黴素(0.04ppm)及乃卡巴精(0.02ppm)等動物用藥品殘留,不符合規定。防檢局表示,不合格蛋品並非CAS蛋品,殘留藥品均為合法核准之動物用藥,但未核准使用於產蛋中之蛋雞,該局已函請各該轄地方政府農政單位進行暫緩上市及用藥輔導,並經抽樣複驗後皆合格,相關違規業者已分依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裁罰。防檢局說明,檢驗結果顯示,大多數蛋品抽驗合格,籲請消費者多選購貼有CAS或產銷履歷或其它品質認證標章之蛋品。

兼顧食安及產業需求 訂定合理殘留標準
      防檢局指出,本次被檢出之藥物均核准使用於雞及蛋雞,但產蛋期中之蛋雞不得使用,在衛福部公告之「動物用藥殘留標準」中,氟甲磺氯黴素及脫氧羥四環黴素在雞肉之殘留容許量(MRL)均為0.1ppm,乃卡巴精為0.2ppm,但雞蛋則未訂定MRL,故不得檢出。在食品安全考量前提下,對於經核准使用之動物用藥品,但尚未訂定MRL者,由該局協助蒐集提供已有技術資料或有國外標準可參考者,由食管署研議訂定,現已參考先進國家紐西蘭之標準,預告增訂脫氧羥四環黴素在家禽類之蛋的MRL為0.2ppm,以維護消費者食的安全,並兼顧產業用藥需求,讓養禽業者能有所依循。


加強動物用藥監測宣導 共同維護生產及消費端食品安全
      為能有效監督畜禽養殖業者之用藥做好源頭管理,防檢局每年均成立計畫執行畜禽產品安全及畜牧場用藥品質監測等查驗工作,本年度迄2月底止,已執行雞蛋抽驗63件,尚無不合格案件。另該局針對歷年抽驗不合格之養殖場,列為加強檢驗、監測名單,亦責請各縣(市)動物防疫機關,應針對相關業者持續辦理正確用藥教育宣導,建立合法及正確用藥觀念;針對核准於蛋雞使用,但產蛋期中之蛋雞不得使用之藥物,籲請養禽業者特別注意,在蛋雞上籠架後及產蛋中應不得使用,倘在該期間用藥,所生產的蛋即不得供人食用,並應防範飼料交叉污染,以避免違法殘留。
      防檢局說明,衛生機關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執行市售食品抽驗,查處違法食品業者,並提供確切來源畜牧場資料,農政機關則回溯至畜牧場端依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查處,並加強輔導及監測,共同維護生產及消費兩端之食品安全及衛生。該局籲請食品業者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相關規範,使用符合食品衛生標準之原料,並建立食品及其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系統,落實自主品管工作,俾以快速追溯來源,共同保障民眾食品安全。


 籲請業者合法用藥 避免違法受罰
      防檢局重申,核准之動物用藥,皆有使用對象動物、用法用量及停藥期等規定,請業者應遵照核准範圍使用,以免不當殘留。倘查獲違反使用規定者,將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可公布違規業者資料,飼養業者應合法用藥並遵守停藥期之規定,避免違法受罰。

聯絡人:副局長  趙磐華 電話:02-23431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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