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委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防檢局)為因應國人自國外輸入犬貓檢疫實務需要,修正「犬貓輸入檢疫作業辦法」,更便於民眾辦理犬、貓之輸入檢疫,該修正規定已於去(102)年12月4日發布,訂於今(103)年6月1日起實施。
本次修正主要是簡化一般犬、貓輸入檢疫申請期限及限制,縮短申請輸入同意文件為輸入前20日(原為30日),民眾更易於安排航班。另將導盲犬及搜救犬之輸出入檢疫納入規範,即可在動物檢疫機關同意下,以其居住所為指定隔離檢疫場所實施檢疫,使視覺功能障礙者在其住所的起居活動仍能有導盲犬之輔助;搜救犬也能在隔離檢疫期間持續進行訓練工作而不致中輟。
我國雖於102年間發生野生動物鼬獾狂犬病案例,但疫情並未擴散至犬、貓等動物。惟為強化狂犬病防疫檢疫工作,輸入檢疫措施如輸入前180日採血檢測狂犬病中和抗體力價及輸入後隔離檢疫21日之現行規定仍予保留並未予放寬。本次也配合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陸生動物衛生法典對於狂犬病中和抗體力價檢測報告效期認定之規範,改為自抽血後1年內有效(原為2年),使我國犬、貓輸入檢疫措施符合國際規範,更可確保民眾的愛犬或愛貓體內具有足夠抗體保護以免除感染狂犬病風險,因此犬、貓如果未能如期於抽血後180日至滿1年期間內輸入者,應於檢測報告效期屆滿前再次抽血檢測,以利申請輸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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