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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組織培養苗輸入檢疫條件(101.01.16)

植物組織培養苗輸入檢疫條件

101年1月1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1011490073號公告訂定

一、輸入「中華民國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甲、一穿孔線蟲(Radopholus similisb ; R. citrophilus)或黃金線蟲(Globodera rostochiensis)寄主植物、乙、一有條件輸入寄主植物及其他無特定輸入檢疫條件植物之組織培養苗時,除依據本規定辦理外,依本檢疫條件辦理。

二、本檢疫條件用詞、定義如下:

(一)植物組織培養苗:指利用植物各器官、組織或細胞當起始之培養材料,無菌培養於透明容器,提供養分及生長調節物質,同時控制環境因子,促使其生長分化再生出之癒合體,或獨立之小植株。

(二)組織培養狀態:指植物組織培養苗培養於無菌培養基中,並以密閉培養容器盛裝。

(三)非組織培養狀態:指植物組織培養苗於輸出前由輸出國植物檢疫機關監督下移出培養容器,並以密閉容器包裝者。

三、輸入植物組織培養苗時,應檢附輸出國植物檢疫機關簽發之植物檢疫證明書。

四、以組織培養狀態輸入之植物組織培養苗,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列屬本規定甲、一穿孔線蟲或黃金線蟲寄主,且非甲、一所列其他檢疫有害生物之寄主者,自穿孔線蟲或黃金線蟲疫區輸入時,應於輸出國植物檢疫證明書加註經檢疫未罹染穿孔線蟲或黃金線蟲。

(二)列屬本規定乙、一之病毒、類病毒及植物菌質體類之檢疫有害生物寄主者,自疫區輸入時,應於輸出國植物檢疫證明書上加註經檢疫未罹染前述病害。

五、以非組織培養狀態輸入之植物組織培養苗,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列屬本規定穿孔線蟲或黃金線蟲寄主,且非甲、一所列其他有害生物之寄主者,自穿孔線蟲或黃金線蟲疫區輸入時,應保持包裝容器密閉完整,且其輸出國植物檢疫證明書應加註下列事項:

1.本批組織培養苗係在無菌培養容器內進行培養,且未曾栽植於土壤或其他植物生長介質,並於輸出國植物檢疫機關監督下移出培養容器及進行加封包裝。
2.輸出前移出培養容器時經檢疫未罹染穿孔線蟲或黃金線蟲。

(二)前款植物組織培養苗輸入時,應經檢疫確認未罹染穿孔線蟲或黃金線蟲,始得輸入。

(三)列屬本規定乙、一有條件輸入之檢疫有害生物寄主者,自疫區輸入時,應於輸出國植物檢疫證明書加註經檢疫未罹染乙、一規定之檢疫有害生物。

六、輸入之植物組織培養苗,屬應施隔離栽植檢疫植物者,仍依照隔離栽植檢疫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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