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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入禽鳥、雛禽鳥及受精蛋檢疫作業申辦程序

  1. 輸入禽鳥、雛禽鳥及受精蛋應符合 禽鳥輸入檢疫條件 自美國輸入禽鳥檢疫條件 雛禽鳥及受精蛋輸入檢疫條件 自美國輸入雛禽鳥及受精蛋檢疫條件
  2. 請於預定輸入 4 週前,向本署申請核發輸入檢疫條件暨指定隔離函。本署將於確認資料齊全且正確後 7 個工作日內,依據前述檢疫條件,回函申請者。
    1. 申請輸入水禽、陸禽者:請將申請書及相關文件(詳細資訊請參閱申請書)寄送本署(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和平西路二段100 號 9 樓)或傳真本(傳真號碼02-2332-2200 )。

    2. 申請輸入鳥類(水禽、陸禽以外鳥綱動物,例如鴿、鸚鵡、鷹及其他飛鳥等)者:請至本線上申辦專區之 「輸入鳥類廄舍訂位系統」 辦理線上申請,或填寫申請書再併同相關文件(詳細資訊請參閱申請書)傳真桃園分署觀音檢疫站(傳真號碼03-483-0536 )。
  3. 輸入前請確認該批動物符合前述檢疫條件及本署核發之輸入檢疫條件暨指定隔離函,並向輸出國政府動物檢疫機關申請簽發動物檢疫證明書(請申請人務必確認輸出國簽發之檢疫證明書內容符合前述規定)。
  4. 輸入時應檢附輸出國政府動物檢疫機關簽發之動物檢疫證明書(正本),向輸入地本署轄區分署(基隆、桃園、臺中、高雄)港口、機場申報檢疫。
  5. 於入境港口、機場臨檢合格者,應依據檢疫人員指示將動物運送至指定隔離檢疫場所進行隔離留檢。
    1. 隔離留檢期間申請人應派員駐場照顧該批動物,並依檢疫人員指示辦理檢疫相關事宜。
    2. 隔離留檢時間以 10 日(種蛋則隔離至孵化後 10 日)為原則,惟必要時檢疫人員將予以延長隔離(例如動物健康狀況不佳須延長觀察期限或等待實驗室檢驗結果等)。
  6. 確定輸入檢疫合格(本署檢疫人員將於隔離留檢期滿,確認該批動物符合檢疫相關規定後,判定輸入檢疫合格)後,申請人可向關務署申請完成通關相關程序並領回該批動物。

112.08.01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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