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輸入活魚、配子及受精卵應依「活魚配子及受精卵之輸入檢疫條件」規定,輸入活甲殼類及軟體動物應依「活甲殼類及軟體動物之輸入檢疫條件」規定,檢附輸出國政府主管機關簽發之動物檢疫證明書(正本),逕向輸入地轄區分署(基隆、桃園、台中、高雄)申報檢疫。
二、涉及應施進口檢驗等相關規定乙節,請逕洽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辦理。
三、進口時應依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相關輸入規定辦理。
106.1.23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