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輸入偶蹄類(牛、豬、羊等)動物前,先向防檢署申請檢疫條件暨隔離函。 二、檢附輸出國政府動物檢疫機構簽發之動物檢疫證明書正本。 三、輸入時向輸入地轄區分署(基隆、桃園)港口、機場申報檢疫。 四、臨檢合格者,押運至動物檢疫隔離場所進行留檢。 五、進入輸入動物隔離留檢作業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