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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試驗研究及疫苗製造用雞受精蛋輸入檢疫作業申辦程序

輸入供試驗研究及疫苗製造用雞受精蛋(以下簡稱受精蛋)應符合「供試驗研究及疫苗製造用雞受精蛋輸入檢疫條件」或「自美國輸入供試驗研究及疫苗製造用雞受精蛋檢疫條件」,相關檢疫作業申辦程序簡述如下:

  1. 填具「供試驗研究及疫苗製造用雞受精蛋申請書」或「自美國輸入供試驗研究及疫苗製造用雞受精蛋申請書」,向本署申請核發輸入檢疫條件。
  2. 接受實地查核(查核對象與地點:受精蛋輸入後之留置與操作場所),通過審核後可取得本署核發之輸入檢疫條件。 【經本署評估符合下列要件者,免予實地查核:(1)受精蛋輸入後留置、孵育、處置之場所及其設施設備與前次經審核通過之申請案相同。及(2)受精蛋輸入日期距離前次經審核通過之申請案實地查核日期未超過一年。】
  3. 依據本署核發之輸入檢疫條件所示辦理輸入相關事宜。
  4. 輸入時檢附輸出國政府動物檢疫機關簽發之動物檢疫證明書(正本),向輸入地本署分署港口、機場申報檢疫。
  5. 臨檢合格者:取得輸入檢疫合格之輸入動物檢疫證明書。
  6. 輸入後,應依申請書所提之處理流程與安全管制措施執行,並製作紀錄(應妥善保存至少三年),另每批受精蛋銷燬後應檢附相關紀錄影本向受精蛋輸入後之留置與操作場所所在地之本署轄區分署通報。

112.8.1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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